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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市場秩序司:禁止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亂收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05: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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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銷售渠道的零售商在與供應商的博弈中取得了優勢地位,特別是在佔據優質商業網點,採用連鎖經營、集中採購等現代經營方式後,優勢越發明顯。而中小供應商産品同質化嚴重,相互間競爭激烈,難以形成聯盟

  規範不力使違規收費蔓延

  近年來,零售行業發展迅速,對搞活流通、改善民生、引導生産、擴大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零售商供應商合作關係總體趨勢向好,但一些大型零售企業利用市場優勢地位,以多種名目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加劇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不公平交易,增加部分供應商經營成本,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且易滋生商業賄賂。商務部市場秩序司副司長王鎮鋼認為,綜合來看,大型零售企業之所以違規收費,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零售商競爭策略使然。零售商極力獲取競爭優勢,將適應我國消費者偏好的低價格策略作為排擠競爭對手的主要手段,使其形成了盡力壓低商品售價、依賴向供應商收費支撐盈利的競爭策略,在市場競爭中勝出的同時,損害了供應商利益。

  二是規範不力使違規收費蔓延。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提高現代流通水平的同時,對日益突出的大型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通道費問題重視不夠,解決力度不足,使零售商違規收費缺乏有效監管。

  三是法律法規有待完善。目前直接規範零售商供應商交易關係的只有《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和《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法律層級較低,處罰力度有限,《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用於規範零售商供應商關係時針對性不強。

  多數供應商小而散難以與大型零售商有效博弈

  “另一方面,大型零售企業違規收費也有客觀原因。”王鎮鋼説,商品總體供過於求使大型零售商佔據優勢地位,隨著買方市場的形成,掌握銷售渠道的零售商在與供應商的博弈中取得了優勢地位,特別是在佔據優質商業網點,採用連鎖經營、集中採購等現代經營方式後,優勢越發明顯。眾多供應商對相對稀缺的渠道資源,特別是知名品牌的大型零售商的渠道資源爭奪激烈,使其處於弱勢地位。

  其次,多數供應商小而散難以與大型零售商有效博弈。我國食品、日用品等生産企業眾多、規模偏小,議價能力較弱;批發環節規模化、組織化發展滯後,少有能制衡大型零售商的大批發商;中小供應商産品同質化較為嚴重,相互間競爭激烈難以形成聯盟統一對外;供應商協會等組織發育較慢,力量較弱,作用未充分發揮。

  再者,流通成本高企加劇了零供矛盾。近年來,房租、水電、人工、物流等費用大幅上漲,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調查,2010年中國連鎖百強企業續約房租成本平均上漲約30%,人工成本平均上漲約15%。中國商業聯合會數據顯示,我國商貿流通行業總體稅負水平為26.4%,比房地産業、金融保險業、信息通訊業分別高4.6個、5.8個、13.6個百分點。零售商多設法通過增收費用緩解成本壓力。

  最後,避稅動機使零售商傾向於收費。零售商收費繳納營業稅,而商品的進銷差價産生的毛利繳納增值稅。我國增值稅的稅率相對營業稅更高,因此零售商傾向於收費而不是賺取進銷差價。

  推動零售商供應商建立公平的交易關係

  據王鎮鋼介紹,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在歐美等國家也存在,目前都在不同程度上加以規制。

  一類是不允許收取通道費。如美國規定大公司不得利用市場力量向中小供應商收取進銷價以外的收益,英國規定零售商不得要求供應商繳納營業費用、不得收取進場費補償因貨架位置不同帶來的利益差異。另一類是允許收取部分通道費。如日本立法界定並嚴格限制10種大型零售商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為。還有一類是允許收取通道費,但要規範。如法國禁止零售商在不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向供應商索要額外折扣。目前,我國允許零售商依法收取促銷服務費,但禁止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收費行為。

  王鎮鋼説,商務部等政府部門近年來就規範收取通道費、促進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開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

  ——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2006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發佈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和《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對零售商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收取費用、拖延支付貨款等行為進行了制約,對促銷行為給予了規範。商務部2008年發佈了行業標準《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行為規範》,對零售商和供應商之間的合同簽訂、費用結算、服務收費、公平競爭等交易行為進行規範指導。

  ——加強日常執法監管。近年來,發展改革(物價)、工商、商務等部門加強執法和監督管理,取得一定成效:超市發公司規定不將通道費收入作為考核內容,物美集團取消了促銷員管理費,建立“供應商觀察員”制度。

  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12月19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聯合印發了《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方案》,決定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國範圍內集中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大型零售企業是指同時滿足超過20家門店(含)、2010年銷售額20億(含)以上、最大單店面積6000平方米(含)這三個條件的超市、百貨和電器專業店業態的企業(集團),主要內容是規範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禁止向供應商違規收費、要求零售商落實明碼標價等內容。

  “零售業經營方式應從規模數量外延的擴張方式,向追求效益、效率、質量和內涵轉變,應著眼于提高供應鏈效率的解決方案的研究上,避免零供矛盾升級。”王鎮鋼表示,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在開展清理整頓工作的基礎上,將總結經驗,進一步研究完善規範大型零售企業違規收費的制度措施,推動零售商供應商建立公平的交易關係。

熱詞:

  • 濫用市場
  • 市場力量
  • 通道費
  • 反壟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