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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前沒申報貨物價值 損失近16萬元獲賠62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2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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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西都市報訊(鐘釗夏旭東記者熊浩然)日前,雙流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航空運輸合同糾紛案。原告廣漢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托運過程中遺失價值近16萬元的肝素鈉,因未在托運前申報貨物價值,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雙流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賠償620元。

  2010年12月30日,廣漢某食品有限公司與雙流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訂立運輸合同,約定通過航空托運方式,運送肝素鈉10千克至江蘇省吳江市。2011年1月2日,收貨人收貨時發現,共6.2千克、價值15.8萬餘元的肝素鈉不見了。

  此後,雙方多次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最終食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運輸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5.8萬餘元。

  雙流法院審理後查明,雙方運輸合同關係成立,但因原告未在貨運單上的“聲明價值欄”和“運輸保險價值欄”作相應記載,亦未向被告聲明貨物的價值及辦理運輸保險價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決被告賠償原告620元。對此,原告方服判,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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