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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超市未按售價返貨款 少退5分錢被顧客告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1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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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買了兩瓶單價1.85元的飲料,退一瓶卻只得到1.8元,超市方稱是系統原因,但顧客認為其存在欺詐。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起顧客狀告超市索要5分錢案件,一審判決支持顧客訴訟請求。

  原告于先生2011年10月25日下午在塘沽某大型超市購買單價為1.85元的聽裝飲料兩瓶及食鹽、白糖等物品,使用信用卡支付後,他以其中一瓶飲料日期標識不清為由退貨。但工作人員只退給他現金1.8元,差了5分錢。為此,于先生和工作人員發生爭執,拒絕在顧客退貨單上簽字,隨後將超市告上法庭,以消費欺詐為由向超市索要這5分錢。

  法院審理中,被告超市方稱,沒退5分錢是公司系統的問題,現在的超市都是這樣的系統,購物的時候如果是5分錢,那就舍去了,因為當時原告買了兩瓶飲料花了3.7元,所以在退一瓶時5分錢也沒有辦法退了。超市方認為不存在欺詐行為,原告是明知超市有這個空子還來鑽,屬於惡意訴訟,浪費國家資源。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物後依法進行退貨,被告應當按照原貨物價值返還原告貨款。被告以系統原因不能退還剩餘款項,沒有法律依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退還5分錢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律師説法

  擊水律師事務所吳鳳穎律師介紹,顧客在結完賬領取所購商品後,其與經營者之間的買賣合同即告履行完畢;當顧客因商品存在瑕疵提出退貨時,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超市應當按照原貨物價值返還貨款。“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利用訴訟為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本案中原告訴求只是要求被告返還5分錢,並沒有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因此不屬於惡意訴訟。(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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