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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狀告葛優案"一審原告被判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2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海南視窗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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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海南視窗海口12月30日電 今年6月份,海口市民許小姐在團購網站“拉手網”購買了電腦冷卻內膽包,使用過程造成電腦死機。在要求退貨免單無答覆的情況下,許小姐將網站經營公司及網站形象代言人葛優一併告上法院。12月30日上午,海口市美蘭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駁回原告許小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1年6月22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許某訴被告北京拉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葛優網絡購物合同案。該案于2011年11月10日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及兩被告委託代理人到庭。

  庭審調解階段,三方當事人當庭未達成調解協議,但均有調解意願,要求給予15日的調解時間。調解期間屆滿,三方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1年12月15日,合議庭對此案案進行評議。2011年12月30日,美蘭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駁回原告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23日,原告許某在被告拉手網絡公司經營的拉手網上購買一款“雷洛筆記本電腦冷卻內膽包”。原告收到上述産品並試用後,認為該産品並不具備網站上描述的功能,遂通過拉手網客服電話主張退貨退款。在2011年6月2日至6月17日期間,原告和被告拉手網絡公司客服多次交涉未果。2011年6月15日,原告將其上述支付寶賬戶凍結。

  由於考慮到網絡銷售信譽、不希望給被告葛優造成不利影響等因素,被告拉手網絡公司最終同意退款。2011年6月16日,被告拉手網絡公司將原告支付的貨款及郵費65元退至原告的上述支付寶賬戶,並通知了原告。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拉手網絡公司形成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一、被告拉手網絡公司在産品介紹中的“本次團購不參加7天無條件退款”的聲明,與網頁上“拉手網團購三包”的承諾不符,屬於無效條款,違背公平交易原則,但被告拉手網絡公司已經退款,故不再支持原告的退款主張。

  二、本案無法確定被告拉手網絡公司銷售該産品時存在欺詐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張的商品價款一倍的賠償金,不予支持。

  三、本案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各類誤工損失,其請求誤工費不予支持。

  四、原告與被告拉手網絡公司之間不産生侵權法律關係,原告主張賠禮道歉的民事法律責任,不予支持。

  五、被告葛優作為公眾人物的影響力對被告拉手網絡公司履行三包承諾已經發揮了制約的作用,原告主張被告葛優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

  宣判時,被告及委託代理人未到庭。宣判後,原告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求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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