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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領導鬧矛盾辦公室貼封條 遭“曠工”開除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2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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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偉聰 袁瑋

  本報訊 (通訊員 章偉聰 記者 袁瑋) 在某藥業公司任財務副總監的宋女士,因與公司領導發生矛盾,辦公室被貼封條無法正常工作,公司卻以“曠工”為由將她開除。近日,宋女士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糾紛案在長寧區法院審結,法庭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合法,應支付宋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工資合計8.6萬餘元。

  2008年5月,宋女士進入本市某藥業公司工作,任職財務副總監。去年1月4日,宋女士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來到辦公室門口,宋女士愣住了,財務室的門被貼了封條,封條上寫著:“從即日起,未經本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授權,任何人包括公司財務部人員不得入內”。宋女士找公司領導詢問原因,公司領導卻給了她一份“解除職務通知書”。宋女士表示,未經財務審計不同意停職。領導告訴她,審計將委託第三方進行。無奈之下,宋女士只能回家。

  之後,經公司通知,宋女士就財務資料以及證件等物品與公司辦理了交接手續,但對公司移交筆記本電腦的通知,宋女士未予響應。1月26日,公司通過快遞再次通知宋女士移交電腦,因宋女士不在送達地址,快遞件被退回。1月30日,公司以多次嚴重失職和連續曠工為由,對宋女士做出開除決定,相關快遞件仍被退回。去年3月,公司將開除決定的內容登報公告。

  宋女士認為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自己毫無道理,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並支付停職期間的工資和在職期間的加班工資共計18萬餘元。公司則認為,宋女士在職期間多次違反公司規定,且曠工超過14天,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公司也從來沒有安排宋女士加過班,因此不同意她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後認為,藥業公司對宋女士作出停職決定並封閉財務室後,沒有為她重新安排工作,宋女士之後無法正常上班不是她故意造成的,不屬於無故曠工行為。即使將宋女士未按公司要求移交電腦的行為算作曠工,也沒有達到連續14天的程度。因此,藥業公司對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合法,應當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並支付無法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遂作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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