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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與“二房東”合同無效 租房1年住倆月被攆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2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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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租房人與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簽訂一年房屋租賃合同,剛過兩個月就被真正的房主驅逐,稱前任的租期已到,轉租不被認可。租房人將精神病人及其監護人告上法庭,要求全額返還租金。日前,經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該租賃合同無效,租房人未能認真審核應承擔相應責任。一審判決,被告方返還租房人10個月租金。

  被告張麗患有精神疾病,與朋友合夥在塘沽租賃了一個門臉。2011年4月,在租期還有兩個月就到期的情況下,張麗和朋友將門臉轉租給了外地來津的李強,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租期為一年。隨後,李強在門臉裏經營小飯館。過了兩個月,他接到門臉的真正主人通知,稱房屋租期已到,張麗的轉租行為沒有經過其同意,要求李強立刻無條件騰房。李強將張麗及其監護人——她的姐姐張美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判令被告方返還全年租賃費。

  庭審中,法院查明在租賃合同中有張麗及其朋友的簽字,但其朋友已經下落不明。法院認為,張麗在無權轉租房屋的情況下簽訂租賃合同,應屬無效。李強在簽訂合同前未能認真審核,應承擔相應責任。張美對張麗在合同的簽訂及履行等各環節不存在監護不利,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張麗在扣除兩個月租金的前提下,應向李強承擔返還責任,張美在張麗返還財産的過程中履行監護職責。此外,本案合同為無效,而非解除,李強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張美返還李強10個月租金,張美對此行為承擔監護責任。 (記者解金釗)

  (文中姓名均係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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