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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召回徵意見 有多少變化值得期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1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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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稿”),這是繼2010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首次對外公佈《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原稿”)後,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新稿與原稿及現行《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究竟有多少新變化呢?

  輪胎納入召回範圍

  新稿對“缺陷”進行了明確界定,指出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

  同時,新稿對召回活動也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召回是指汽車産品生産者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預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動。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新稿擴大了召回範圍。其第二十六條規定,汽車産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産品的生産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産者負責召回。

  J.D.Power亞太汽車市場預測總監曾志淩表示:“因為輪胎的安全相關度高,而且數量大,成本高。如果企業不及時召回,在事故發生後鑒定責任難度很大,再加上去年錦湖輪胎等事件引發的社會關注,將輪胎納入召回條例是眾望所歸。”

  處罰力度明降暗升

  原稿對産品有缺陷卻不履行召回的生産企業以及其經營者加大了處罰力度。其中,對於主管部門責令生産者實施召回,生産者仍未召回的,未構成産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産、銷售、進口産品貨值金額5%以上5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新稿則對生産者未停止生産、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産品的,生産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等八種情形做了規定,要求由質檢部門責令停止生産、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産品,並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系副主任吳景明稱,從單純的行政處罰來看,原稿處罰的力度確實比較“狠”,但新稿降低行政處罰額並不意味著處罰力度降低。他解釋道,原稿規定,汽車産品用戶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新稿則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同時,對於情節嚴重的情況,由責令停業整頓,加重到“吊銷許可”,也可看出處罰實際將更嚴厲,也更加容易落實。

  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産品管理中心常務副主任陳玉忠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加大了對生産者和經營者的處罰力度,目的就是為了防止生産者和經營者隱瞞汽車産品的缺陷情況,積極消除産品缺陷帶來的安全隱患,避免對公眾和消費者構成威脅。(記者 楊忠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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