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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汽車召回法律制度將從部門規章“升級”為國務院法規。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本週二,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已經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今年將要出臺。
現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作為質檢總局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的規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相關數據顯示,汽車召回制度實施至今,我國召回整車370多次、600多萬輛。該《意見稿》是總結現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而成。
徵求意見稿規定,汽車生産經營者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應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産品,並實施召回。拒不對缺陷産品實施召回,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吊銷相關許可證。徵求意見稿同時指出,對於違反“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的車企,將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處罰制度的實施,將有力地推動強制召回制度的實施。
此外,汽車産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産品的生産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産者負責召回。業內專家表示,輪胎是重要配件,極有可能危及車主安全,因此多方呼籲納入召回範圍。加上錦湖輪胎等事件引發的社會關注,將輪胎納入召回條例是眾望所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