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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我國的汽車召回制度一直不夠完善,而這種窘局有望在今年得到改善。2月3日,國家質檢總局會與有關部門在總結現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據悉,一旦汽車召回制度上升到法規層面,汽車消費者今後將有法可依。根據意見稿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生産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召回缺陷汽車産品;生産者應當召回缺陷汽車産品而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召回缺陷汽車産品;生産者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産品,並實施召回。
據了解,意見稿對汽車廠商的約束力度大大增強,若出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産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將被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有可能被吊銷有關許可。
信息時報記者發現,對於以前存在爭議的輪胎召回問題,意見稿也有所提及。新規定指出,汽車産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産品的生産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産者負責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