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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也須繳納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2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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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田欣 通訊員吳妍妍、張映珍)昨日,廣州市地稅局重申,企業為職工繳存的企業年金不得扣除任何費用,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近日有財務人員謝小姐向市地稅局諮詢,她所在的企業為本單位職工繳存了企業年金,能否減去工資薪金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後計繳個人所得稅呢?

  市地稅諮詢員回復,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併),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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