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頑童挑逗精神病人被打傷 雙方監護人分擔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14: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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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太原2月6日電 (趙靜)放學途中,男童用樹枝撩逗路過的精神病患者,結果惹惱對方被打傷。6日,山西省侯馬市人民法院對外通報稱,因雙方監護人都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職責,法院依法近日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

  經查,2011年6月,13歲的男童王某在下學途中偶遇精神病患者李某。頑皮的王某臨時起意,便拿起路邊樹枝挑逗李某,導致李某大怒,遂拿起石塊將王某頭部打傷。事件發生後,王某被家人送至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其傷情為顱腦骨折,在經過住院治療四十多天,花去醫療費兩萬餘元後,王某的家人就其人身損害賠償事宜提起訴訟。

  據辦案法官介紹,此案雖然案情簡單,但該案仍然與其他民事侵權案件有所不同,即雙方當事人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案件最終的判決結果直接影響著侵權責任的分擔比例和賠償額的大小。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別、識別、控制、預見其行為性質和後果,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如果精神病人在公共場所,受未成年人挑逗而打傷未成年人,則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都可認定沒有盡到監護職責,都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的監護人都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職責,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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