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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後不久患精神病接受治療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0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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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解金釗)男方患精神疾病治療期間,女方以其婚前隱瞞疾病為由起訴離婚。西青區法院一審認定其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駁回請求。

  原告徐麗與被告張東2008年經人介紹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一年後登記結婚,搬到女方父母提供的房屋內。結婚半年後,張東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被鑒定為三級精神殘疾。2011年年初,二人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開始分居。後徐麗將張東告上法庭,認為其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史,如今感情已破裂,要求離婚。兩年多來,二人未生育子女。

  庭審中,張東辯稱精神疾病是在婚後出現的,現仍在治療過程中。法院經查,二人無夫妻共同財産,張東父母均過世,其他親屬也都不願擔任其監護人。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應當互相扶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被告是精神殘疾人,原告作為妻子應給予其更多關愛和幫助,協助被告把疾病治好,應當慎重、冷靜地考慮婚姻問題,而不應草率地提出離婚。鋻於被告現為精神殘疾人,無經濟來源又無其他居住房屋,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文中姓名均係化名)

  精神病人獲特殊保護

  擊水律師事務所齊躍律師分析認為,本案涉及精神病人這個特殊群體的婚姻關係問題。精神病人這類特殊的殘疾主體,在我國的法律上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不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有特殊要求。關於精神病人的離婚,要分兩類來説明:第一類是協議離婚,由於無民事行為人無法表達自己意志,不能理解離婚的意義,而民政局也只能做形式審查,不能實質上審查感情是否破裂及離婚是否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利。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由配偶以外的人代理協商離婚,並且其本人想要協議離婚也會受到限制。第二類是訴訟離婚,婚姻法(解釋三)有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産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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