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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止燃放的"孔明燈"依舊紅火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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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齊齊哈爾2月4日訊 元宵佳節即將到來,近幾年,在農曆正月十五燃放“孔明燈”祈福的市民越來越多。每年的元宵節,在市勞動湖、防洪紀念塔、和平廣場附近都能看到大量的“孔明燈”飛上天空。許多市民只知道用這種方法祈福,但卻因“孔明燈”引發的安全事故卻知之甚少。

  “孔明燈”也叫許願燈,按照民間習俗,人們會親手寫下自己對未來的祈盼,通過燃放“孔明燈”,把新年願望放飛天空,以表達對未來生活的美好憧憬和祝願。然而,受風速、氣流等因素影響,帶著明火的“孔明燈”在空中飄移不定,容易造成紙質燈罩自燃。一旦飄落到高層居民住宅、電線、液化氣站、加油站等地,極易引發火災,更可能給飛行安全帶來隱患。

  近日,記者走訪我市百花園市場,發現許多商家早早就挂出“孔明燈”銷售,並且有許多市民前來大量購買。“孔明燈”的零售價格也隨著市場需要由原來2.5元上升到3元。在一攤床前,記者看到一青年一次性購買了價值300元的“孔明燈”。與其攀談,他告訴記者,自己買來後在過元宵節時轉手賣給市民,能掙很多錢,批發價每個2.5元,他轉手後,每個可以賣到8—10元錢。當記者詢問其是否知道我市目前禁止燃放“孔明燈”時,該青年稱不知道。

  記者在市公安局了解到,在農曆正月十五,元宵節當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龍沙公園及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許願燈,如有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和許願燈,視情節將其帶離現場並處罰款。如市民燃放煙花爆竹、許願燈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造成財産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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