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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單位不能舉證無責須為工傷買單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0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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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及相關8個配套文件于近期頒布實施。昨天,記者就此採訪了海淀法院勞動爭議庭法官,其結合具體案例,對相關規定進行了詳細解讀。

  單位否認工傷

  應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小王是某建築公司民工,在施工現場從腳手架上跌落,導致全身多處骨折,住院3個月,支付醫藥費5萬餘元。病情穩定後,小王找到建築公司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建築公司沒有為小王繳納過工傷保險,因此否認小王係工傷,只同意支付1萬元的一次性補償。鉅額的醫療費支出以及遲遲無法認定工傷,讓小王陷入困境。

  法官釋法:對於用人單位拒不承認工傷的情況,新規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社保部門可根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者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決定。

  法官解釋,這一條款明確了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是否屬於工傷發生爭議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非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證明不了,用人單位須承擔法律責任。而且,該款規定強化了社保部門的調查取證的職權——在很多情況下,工傷勞動者由於舉證能力較弱,無法取得有關證據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週期較長——社保部門通過行政手段自行調查取證,能大幅提高工傷勞動者一方的舉證能力。

  解決勞動爭議時間

  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案例:去年6月,小何在工作期間因機械故障,手臂被碾傷。小何向機械廠申報工傷,機械廠以生産線外包為由,否認與小何存在勞動關係。小何遂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在12月作出確認勞動關係的裁決後,機械廠不服又起訴至法院。小何非常擔心:機械廠不斷拖延,自己不但難以得到賠償,而且會超出一年的工傷申請期限。

  法官釋法:關於工傷認定的時限,新規仍為一年,但補充規定:如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影響認定的,應先解決勞動爭議,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

  法官解釋説,這一規定直接杜絕了部分用人單位妄圖通過“拖字訣”,將工傷認定申請拖出時效期的情況,實現了工傷認定與勞動爭議糾紛裁審程序的有效銜接,為勞動者解決工傷認定前置糾紛創造了寬鬆條件,有效保護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指定管轄

  杜絕各地區相互推諉

  案例:小蘇所在的快遞公司註冊地在朝陽,實際經營地是海淀,而小蘇的投遞工作和社保繳費均在大興。2010年11月,小蘇在工作期間因路滑從電動車上摔下,導致胯骨受傷。小蘇先向朝陽區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工傷,結果被轉到海淀,後又轉到大興。一個簡單的工傷認定,因為管轄問題,被拖延了快一年。

  法官釋法:新規首次規定了指定管轄制度: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避免推諉,各區縣社保部門如果認為工傷認定申請不屬於本轄區管轄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區縣社保部門不得再自行移送,應當及時報請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同時,新規就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做出明確的時限規定——材料完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送達。

  法官認為,這些規定規範了工傷認定的管轄及受理時限,進一步壓縮了工傷認定週期,有利於工傷勞動者快速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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