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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險待遇出新規 涉公務員單位及事業單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1日 20: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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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天津市人社局獲悉,日前,本市下發“關於我市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公務員單位、事業單位等部分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規定。據悉,今年年內,這些單位未參保的人員在發生工傷後補繳工傷保險費,可享受工傷待遇。

  2012年度內,用人單位由於參保登記、繳費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時參保繳費的,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可在用人單位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關於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若干意見》中關於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繳費基數的有關規定,即市和區縣財政統一發放的基本工資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標準確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繳費基數。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申請工傷認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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