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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務員事業單位工傷險出新規 去年納入統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1日 0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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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本市日前下發“關於我市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公務員單位、事業單位等部分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並就2011年底前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納入統籌的辦理方法做出明確規定。

  2012年度內,用人單位由於參保登記、繳費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時參保繳費的,在此期間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可在用人單位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關於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若干意見》中關於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繳費基數的有關規定,即市和區縣財政統一發放的基本工資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標準確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繳費基數。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申請工傷認定。

  2011年底前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提交工傷認定(審批)證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傷殘證等原始材料,並填寫《公務員單位和參公管理單位老工傷人員審核表》,于2012年6月底之前按照前款工傷認定的申報程序辦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手續。經市人力社保部門審核符合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憑審核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到參保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核定工傷保險待遇,並從參保之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後,新發生的下列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住院伙食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1-4級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記者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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