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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法院青東法庭分析夫妻雙方均為外來務工人員的離婚案件審理難點並提出對策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5日 1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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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本市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外省市農村村民來到本市打工,其中不乏夫妻雙雙出來打工的,夫妻雙方都是外來務工人員的離婚案件也隨之不斷增加。此類離婚案件給法院的審理帶來了以下幾方面的難處:1、管轄權難以確定。由於夫妻雙方都是外來務工人員,務工期間借用當地民房居住。雖然有些人辦理了臨時居住證,但離婚時,被告往往找不到,原告則讓借住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被告連續居住一年的證明,而事實上被告已不居住在那裏。2、當事人的真實身份難以確定。這類案件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中,往往會出現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上姓名中的某個字不一樣,而當事人對此舉證較困難。有些當事人雖然舉證了,但也僅是當地村委員會的一份證明。因此,對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難以確認。3、當事人的收入情況及子女撫養費的標準難以把握。有些當事人並無固定的收入,同時,由於每個省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不一致,當事人也不知道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致使對子女撫養費的確定帶來了難度。4、夫妻共同財産分割難以處理。由於當事人都是外來務工人員,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主張在戶籍地有夫妻共同存款、股票及房屋,而另一方又予以否認時,則需要調查。路途遙遠致使法院很難取證,從而為夫妻共同財産的分割增加了難度。

  針對上述難題,青浦法院青東法庭採取了以下幾方面的措施:1、原告必須提供至離婚時,被告在本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且應有證明力的相關機構出具證明,同時應提供暫住證、外來人口登記信息等材料;2、對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上姓名中的某個字不一樣,必須有相關出證機關出具證明,以證明是同一人;3、對收入問題必須有相應的工作單位出具證明,或由有關單位出具工作情況證明;4、對夫妻共同存款、股票等必須提供存款時間、存款金額、明確的存款銀行或證劵公司;對住房須提供房地産權證或完全的登記信息、建房申請批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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