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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亂堆固體廢棄物污染飲用水水源最高罰1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0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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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日正式實施。《條例》加大了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今日起,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堆放污染物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罰款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往水體或者河道傾倒建築垃圾,罰款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亂堆固體廢棄物污染飲用水水源最高罰10萬

  《條例》強調飲用水水源保護,不僅專設一章七個條款規範保護行為,還在法律責任一章明確了多項污染飲用水水源行為的處罰規定。

  《條例》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違反該規定,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重點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重山範圍內,禁止開採礦産。違反規定在上述範圍內開採礦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生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還禁止在重點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修建尾礦庫或者傾倒工程棄渣、棄土等建築垃圾。違反規定,修建尾礦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往水體或者河道傾倒工程棄渣、棄土等建築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禁區”內規模化養豬最少罰三千

  除了強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對畜禽養殖、水産養殖污染防治也很重視。

  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承載力和功能區水環境質量保護的要求,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禁建區,並通過轄區內主要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佈。禁建區禁止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違反該規定,在禁建區內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流域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採取循環經濟模式等科學養殖技術,設置污染物處理設施,收集、存貯、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産生的污染物,實現達標排放。違反此規定,已建成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關閉,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近年來,因水産養殖範圍、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的不合理,已引發多起水污染事故,《條例》第二十三條就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標準化水産養殖技術,合理確定流域內水産養殖範圍、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産養殖造成的水環境污染。本網記者周艾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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