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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開始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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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工業開發區必須建集中污水處理項目

  法制網訊 記者吳亞東 福建滿目青山綠水,讓來福建不久的記者留下很深印象。 2月1日起,《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將正式實施,為青山綠水永存提供法律保障。《條例》還對環保限批措施作出創新性制度設計,對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集中區,地方主管部門有權暫停審批建設項目。

  福建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説 “福建省境內有閩江、九龍江等12條水系,流域面積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福建省主要水系發源於本省,從本省入海,基本屬於獨立水系,因此保護好省內母親河責無旁貸。”

  該《條例》對水環境保護的政府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同時首次明確鄉鎮、街道的職責,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飲用水源安全是水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條例》規定了印染、造紙等12類建設項目和産生含鎘、氰化物等10類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新建、擴建。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大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進生態修復。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重點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重山範圍內,禁止開採礦産,逐步禁止除撫育和更新性質以外的採伐,禁止種植會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樹種。在重點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禁止修建尾礦庫或者傾倒工程棄渣、棄土等建築垃圾。據了解福建省是全國首個立法禁種桉樹等速生樹種的省份。

  《條例》還對環保限批措施作出創新性制度設計。根據《條例》,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園區、工業投資區等各類工業集中區實行污水集中處理。對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集中區,地方主管部門有權暫停審批建設項目。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還要將排污單位遵守流域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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