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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1日 0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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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起,《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將正式實施。條例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重點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重山範圍內開採礦産。

  “福建省主要水系發源於本省,從本省入海,基本屬於獨立水系,因此保護好省內母親河責無旁貸。”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在30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説,福建省境內有閩江、九龍江、敖江、晉江、汀江、龍江、漳江、木蘭溪、萩蘆溪、交溪、霍童溪、東溪等12條水系,流域面積在500平方公里以上。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流域水污染整治壓力增大,部分河段、湖庫環境問題突出,水環境隱患仍較普遍。因此,水環境保護成為環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條例》對水環境保護的政府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將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增加流域水環境保護資金投入,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予以公告,並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內容”;同時首次明確鄉鎮、街道的職責,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飲用水源安全是水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條例》規定了印染、造紙等12類建設項目和産生含鎘、氰化物等10類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新建、擴建。同時,在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實行工業、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置,禁止擅自排放、傾倒污染水體。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變排放污染物種類。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大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進生態修復。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重點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重山範圍內,禁止開採礦産,逐步禁止除撫育和更新性質以外的採伐,禁止種植會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樹種。在重點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禁止修建尾礦庫或者傾倒工程棄渣、棄土等建築垃圾。據了解,福建省是全國首個立法禁種桉樹等速生樹種的省份。

  《條例》還對環保限批措施作出創新性制度設計。根據《條例》,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園區、工業投資區等各類工業集中區實行污水集中處理。對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集中區,地方主管部門有權暫停審批建設項目。對未完成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行政區域邊界斷面、主要河道控制斷面未達到階段水質目標的;未完成違法設施拆除、關閉任務的;因違法批准新建、擴建污染水環境的生産項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嚴重後果的,主管部門有權暫停辦理上述可能産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手續,並通報當地政府採取治理措施。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還要將排污單位遵守流域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記者 潘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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