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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檢察院抗訴 *ST大地欺詐發行案或重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2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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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院認為,欺詐發行股票罪量刑偏輕,原審審級違法

  已一審判決的*ST大地(002200)欺詐發行股票罪一案波瀾再起。公司今日公告,1月31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該檢查院認為案件的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原審法院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應當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審審級違法,因此提出抗訴,要求準確懲治犯罪,依法判處。

  上海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駿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從《刑事抗訴書》內容以及案件一審判決情況來看,該案件改判概率很高。

  首先,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持續造假時間長、犯罪性質惡劣、非法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其嚴重,一審判決雖在法定幅度內量刑,但明顯偏輕,且未區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處緩刑不符合法律規定,僅對*ST大地處400萬元罰金也明顯偏輕,罰不當罪。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同時認為,應當認定被告單位*ST大地及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ST大地雖然前後兩次使用同一虛假信息,但其報告或披露的對象分別是證監會等發行審核部門和公眾,對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對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重復評價的問題;其次,*ST大地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三次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已達到“多次”的立案追訴標準;再次,公安機關補充調取的*ST大地2008年、2009年的半年報,經司法會計鑒定,可以進一步證實本案多次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實。

  另外,昆明市人民檢察院還認為原審審級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監會關於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之規定,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而案件原審法院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則屬於基層法院。

  吳立駿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2)》第六條第一、六、八項規定,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並且上市交易的;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應予立案追訴。

  吳立駿律師表示,上述幾項規定對*ST大地均適用,尤其是第一項規定,對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經濟損失的量化十分明確,*ST大地顯然涉嫌所述情形。此外,吳立駿律師表示,若真的如《刑事抗訴書》中所説的那樣出現審級違法,案件將會移交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判決亦將推倒重來。(見習記者 張昊昱)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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