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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案終身追責”有益於公正審判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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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判案,將終身為該案負責。1月29日,春節後上班第一天,記者從全省法院黨風廉政建設會議上獲悉,為強化法官責任意識,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建立了錯案責任終身追究機制。(1月30日《河南日報》)

  培根説過,“一次不公的裁判,其惡果遠甚于十次犯罪。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的審判則摧毀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據媒體報道,2011年,河南嵩縣大坪鄉宋嶺村村民呂天喜的家人接到通知,稱呂天喜在三門峽監獄服刑滿三年,即將釋放,要求家人接其出獄。“天喜就是個傻子,村裏人都知道。他就沒這個刑事責任能力。”智障男呂天喜的家人和部分村民反映,之前他走失了3年,原來他竟然坐牢了。事件最終以呂天喜的家屬從官方領取了30萬元“救助金”而“蓋棺定論”,但這宗引國內輿論譁然的案件仍有諸多疑團令人費解──被關監獄3年為何“名不符實”?從被抓到入獄家屬未接任何通知?對此,有評論指出“呂天喜入獄的3年是中國司法制度被‘智障’的3年”。

  美國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殺妻一案警示,在證明一個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時候,是不能有任何疑點的,哪怕是一點點的疑點。但從佘祥林案到趙作海案,再到呂天喜案,這些“錯案”,當初其實都可以避免,後來也有很多糾正的機會,但為什麼沒有糾正?這裡面的問題恐怕只有參與案件偵查、起訴和審理的公安、司法人員最清楚。是能力所致?還是故意為之?但無論怎麼解釋,錯案就是錯案,錯案必須得以糾正,承辦案件的責任人必須受到懲戒。否則,更多的冤假錯案會層出不窮。儘管從數量上來説,冤假錯案所佔比例不大,但在社會問題日益凸顯的當下,極易被網絡放大,引起民怨。從“趙作海案”、“廣西河池王子發案”、“平頂山天價逃路費案”等具體案例來看,部分辦案人員存在的“裁判不規範、適用法律不正確、事實不清楚”等不足,少數司法機關則為追求結案率造成“案結事未了”的情況,這些都是造成冤假錯案的直接誘因。冤案及個案背後的“司法腐敗”,嚴重損害了涉案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曾多次反思“趙作海案”。趙作海先後9次供認殺人了,但在當時,案件疑點還是有很多的。比如,無頭屍究竟是誰?有一個600多斤重的石碾子是怎樣被推進井裏的?“有這麼多疑點,但在省高院復核階段,合議庭合議筆錄只有161個字,連審委會也沒上,這充分説明案件審判是主審法官一人説了算。由於審判權缺乏監督制約,審委會研究案件只聽口頭彙報、書面審理,導致監督走過場、走形式等情況很突出。

  公正,必須得到公眾的認可;正義,必須讓公眾能看得見、感受得到。法院的宗旨就是要公正執法,讓公眾滿意。人民法院的工作做得好不好,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是否得到提升和維護,歸根結底是要看“群眾讚不贊成、高興不高興、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所以,對作出“錯誤判決、裁定”的承辦人,必須依法追究其過錯與責任。河南省法院的錯案責任終身追究機制,或將成為決定司法公信力增減的關鍵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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