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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智障服刑,豈容“救助金”私了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7日 09: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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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智障者呂天喜失蹤3年,被發現因搶劫罪在獄中服刑。14日,呂天喜家屬表示,已與官方達成協定,從官方領取35萬元支票,並簽署了“撤訴申請書”,該案不能要求重審。(《京華時報》10月16日)

  這確乎是一個相當“大手筆”的賠償方案。但這一私下協議,以“救助金”名義出現的賠償,顯然並不是嚴肅意義上的國家賠償,只能算是一筆“私了”交易。憑藉這筆交易,當地司法機關達到了“破財免災”的效果和目的。一則,智障服刑的案子,可以不必再定性為錯案並重審了。二則,既然沒有了錯案和重審,相應的錯案追究、問責,當然也就不復存在、可以同樣不了了之了。如此“私了”結果,看起來似乎是皆大歡喜,但國家法律應有的嚴肅性、神聖性顯然受到傷害。

  依據《刑訴法》和《國家賠償法》,對於錯案,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還應向負有錯案責任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顯然,諸如“智障服刑”這類案子,法院無權“私了”,更無權剝奪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放棄對錯案責任人的追究。 (張貴峰)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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