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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過期食品要醒目提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2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江南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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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劉興旺報道: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食品經營者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經營場所應向消費者做出醒目提示。不過,記者昨日在南昌走訪部分超市發現,除了一些超市將臨過期的食品捆綁在一起做促銷外,鮮見有超市作出醒目提示。

  昨日,記者走訪八一大道、疊山路等大型超市發現,雖然一些超市將臨過期的食品捆綁在一起進行大力促銷,但卻沒有超市為此專門設立區域銷售臨過期食品,也鮮有超市對即將過期的食品在外包裝上作出醒目提示。

  昨日上午,在八一大道一家大型超市內,記者發現,該超市一些臨過期的飲料售價比未到保質期的同類商品要便宜好幾元。除標注有“促銷商品”字樣外,記者在産品外包裝上未看到有關臨過期的醒目提示。在上海路一家超市,一些臨過期食品在採取“買一贈一”的形式銷售。

  一家超市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設立臨過期食品專櫃,這些産品將很難銷售,此外,由於臨過期産品與未到保質期的同類商品是同樣的條形碼,降價銷售操作起來有一定的難度。

  記者查詢相關資料獲悉,要求經營者對即將到期的食品作出醒目的提示,而且這已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一次出臺規定。早在去年,國家工商總局就在起草的《流通環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市和銷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到,食品經營者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如不明示且拒不改正,工商部門可處最高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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