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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還是防衛過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2日 02: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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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7日晚,廣州市發生一起事件:3名歹徒搶劫一名女子後駕摩托車逃跑,某小學老師張某駕駛小轎車追截,撞倒3名歹徒致一死兩傷。

  此事引發了較大的爭議,有人質疑:雖然張老師保護了受害人的財産權,但是也侵犯了歹徒的人身權,這是否屬於防衛過當?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在國家救濟無效或者來不及進行自衛時,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而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實行和保持其正當性必須遵守幾個條件:一、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二、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三、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防衛行為。五、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刑法特別規定了“無過當防衛權”──“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3名歹徒手持兇器傷害女事主,嚴重威脅到其生命,該行為已構成搶劫。事發後,3名歹徒逃竄不遠,事主也正在追趕呼救,説明該搶劫行為仍在進行中。張老師為了幫助事主,原本只是想將摩托車截停,因此,他採取必要的防衛措施造成對方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

  關於類似的情形,此前還有過其他案例,2008年7月,龍女士帶著大量現金駛出車庫被三名年輕人搶劫。龍女士駕車追趕,歹徒乘坐的摩托車被龍女士的私家車撞上,一名歹徒當場死亡。法院認定龍女士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無須承擔刑事責任。這個判決的積極意義在於,在司法實踐中拋棄了以是否發生歹徒死亡的結果來認定“正當防衛”是否不當的機械觀點,落實和激活了法律層面上的“正當防衛”權利,鼓勵和保護了與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的見義勇為行為。

  最新報道稱,廣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作出認定──張老師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基金會慰問並向張老師頒發證書。

  張老師的擔憂徹底解除了,但我們不得不思考這樣一個問題:見義勇為需不需要一個度?

  有專家建議對現行的見義勇為法規條例進行修改細化,要考慮到見義勇為過程中可能造成的對他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産損害,並對所謂“防衛行為”進行明確的規範。一旦産生損失,是否應由見義勇為基金支付,而不能讓見義勇為者本身去承擔,只有這樣才能為見義勇為者撐腰,徹底解除其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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