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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棍擊後刺死人 男子防衛過當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3日 0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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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孫思婭)男子馮繼明在遭受他人持棍追打的情況下,持碎酒瓶將對方扎死。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認定馮繼明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於防衛過當,判處他有期徒刑8年。

  檢方指控,2011年4月21日零點左右,馮繼明等人在昌平區燕平路清秀園南區10號樓東側附近,因瑣事與鄭某發生口角,鄭某持金屬叉棍追打馮繼明。後馮繼明持破碎啤酒瓶刺擊鄭某面部、頸部等部位,導致鄭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馮繼明作案後於當日投案。

  法院認為,馮繼明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鋻於他案發後主動投案,且其家屬也與鄭某家屬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並取得鄭某家屬的諒解,從輕判處馮繼明有期徒刑8年。

  ■庭審焦點

  在庭審過程中,檢方和律師就兩個焦點進行了爭論。

  一是馮繼明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二是馮繼明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法官對這起特殊的案件作出了解釋。

  1

  焦 點

  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法官認為,案件起因階段,鄭某對馮繼明等人進行辱罵引發雙方爭吵,馮繼明將啤酒瓶摔碎拿在手中與鄭某對峙,如果在此時雙方發生打鬥,那麼由於雙方都具有侵害對方的故意,則可以排除防衛行為。但當時有人進行勸阻,雙方並未發生實際的肢體接觸,而且馮繼明已離開了爭吵現場,選擇了主動躲避退讓。

  此後,鄭某持棍追趕馮繼明並首先擊打他,已屬對馮繼明的侵害。馮繼明有權採取必要手段制止侵害。法院採納了律師的意見,認為馮繼明屬於防衛過當。

  2

  焦 點

  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

  法官認為,馮繼明使用的作案工具──破碎啤酒瓶屬於一種銳器,必然會導致傷害乃至死亡的後果發生。從其刺扎鄭某的部位及次數的情節來看足以致命。法院認為,馮繼明理應對自己的行為有可能造成鄭某死亡的後果有充分的認識。

  但同時,馮繼明是在防衛的前提下實施扎人,不能證明馮繼明在實施刺扎鄭某時,具有積極追求鄭某死亡的直接故意。

  法院認為,馮繼明的行為有可能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持一種放任的心態,應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因此,採納檢方的意見,認為馮繼明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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