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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禁建污染飲用水源項目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1日 2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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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訊為破解近年來水污染事故不斷,水環境保護監管手段缺乏等系列問題,將於明天正式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作出詳細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建設對水體污染嚴重的項目。該法規積極鼓勵創新環保限批措施。

  福建省環保廳于昨天向媒體介紹説,《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專列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專章同上位法相銜接,條例規定了印染、造紙、製革、冶煉等12類建設項目和産生含鎘、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類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新建、擴建。該條例進一步要求,在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實行工業、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置,禁止擅自排放、傾倒污染水體。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範圍內改建建設項目,也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變排放污染物種類。

  《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為地方主管部門創新環保限批措施做了新的制度設計。據介紹,條例規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園區、工業投資區等各類工業集中區實行污水集中處理。對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集中區,地方主管部門有權暫停審批建設項目。

熱詞:

  • 飲用水源
  • 保護區
  • 污染水體
  • 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 建設項目
  • 工業集中區
  • 冶煉
  • 病原微生物
  • 生活污水
  • 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