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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異罰”有辦法規範了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1日 19: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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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南昌訊首席記者徐嬈報道:面對同樣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有時會開出數額不同的罰單,這種“憑心情”造成的“同案異罰”現象從3月1日起將有望避免。30日,記者獲悉,《江西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出臺,將於3月1日起實施。

  “同案異罰”現象將被規範

  據了解,《規定》提出,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今後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給予基本相當的行政處罰。這意味著:同一種違法行為,罰你100元,罰他卻要300元,執法人員“同案異罰”、“隨意叫價”的現象即將改變。

  輕微違法並糾正可以不罰

  我省將行政處罰劃分為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4個裁量等級,並明確了各裁量等級的適用範圍。

  其中,違法行為人不滿14周歲;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將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人若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等,可考慮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對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執法行為的;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屢教不改,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則考慮給予從重行政處罰。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聽當事人申辯

  我省提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告知、聽證、説明理由、職責分離、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並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記錄在案;所認定的事實和給予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因素,在案件調查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須予以説明。

  執法人員濫用裁量權將離崗培訓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違法或不當的,應主動、及時糾正;不自行糾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糾正或者予以撤銷。行政執法人員若違反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將由所在機關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的處理,或由行政執法證件核發機關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取消其執法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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