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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幼兒園住宿費只能向全托幼兒收取 政府定價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0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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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從2012年春季入學開始,對全省幼兒園實行新的收費管理標準。其中,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育教育費(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且首次明確幼兒園住宿費只能向全托幼兒收取。

  同時,鼓勵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假期保教費標準可在正常收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30%。

  《通知》要求,對各地幼兒園現有各項服務性和代收費項目進行規範合併,全省服務性項目統一為:伙食費、校車接送費;代收費項目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其中,伙食費收費範圍為:幼兒園為在園幼兒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費(含點心費)。伙食費按月收取,按月結清,多退少補。每學期末應向家長公佈賬目,不得贏利。校車接送費:應堅持自願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自願繳費,按市州政府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標準執行。

  對於收費方式,《通知》要求,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應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兒入園後因故退(轉)園退費,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退,不足半個月按半個月退費,超過半個月的,不退費;伙食費按剩餘天數退費。

  《通知》同時要求,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和本通知規定的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外,幼兒園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成都商報記者 劉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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