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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邀好友喝酒致命喪餐館 將和餐館分別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5日 1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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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酒亡命易惹糾紛

  聚酒命喪餐館 朋友餐館分別擔責

  本報訊(通訊員姚媛 盛耀平)春節期間,親朋相聚,喝酒是必不可少的;觥籌交錯,其樂融融。民間勸酒文化博大精深,所謂“感情深一口悶”。不過,豐臺法院法官提醒大家,喝酒一定要適量,適當飲酒怡情,醉酒不但誤事,甚至可能出現法律糾紛。

  小張和小李是好朋友,小張邀小李在某餐館喝酒,不論白的紅的國産洋酒,統統下肚。從上半夜喝到淩晨四點,小張一直勸酒,小李也不含糊。後小李喝醉,在衛生間滑倒,小張將其扶起。小李以喝醉無法回家為由要求在餐館留宿,小張答應,餐館經營者出於好心,在餐館大廳內支起一張簡易床讓小李休息。清晨,餐館經營者發現小李仰面躺著、嘴角有紅色嘔吐物,隨即撥打了120。120急救中心醫護人員趕來後確診小李已經死亡。後經鑒定,小李死亡因醉酒後猝死。誰應對小李的死亡承擔責任呢?

  據法官介紹,小李係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能遇見到喝酒所帶來的危害,故小李應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但是,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張與小李在餐館喝酒,與餐館形成特殊的關係,餐館經營者在明知小李已醉酒的情況下,未作妥善處置,而是超出經營範圍讓其留宿在餐館,故其應對小李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

  此外,小張邀小李一同喝酒,他們之間形成特殊關係,即同伴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係積極作為義務,是否違反該義務取決於行為人的合理預見。小張喝酒並無過量,在小李醉酒時,小張對小李即産生積極作為義務,即小張應對小李進行救助,應報120或將小李送至醫院進行醒酒治療。本案中,小張未履行其積極救助義務,而是放任小李留宿至餐館,故小張亦應對小李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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