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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首例酒後代駕糾紛餐館被判賠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1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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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南首例酒後代駕糾紛案當庭判決 餐館賠食客5.1萬元修車費餐館員工代駕屬職務行為

  本報訊 昨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本報曾報道過的雲南首例“酒後代駕糾紛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代駕人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餐館賠償食客馬先生5.1萬元修車費。

  案情回放

  代駕釀車禍餐館拒賠償

  去年11月9日下午,馬先生開著寶馬轎車到西華園附近昆明庭味園餐飲公司(以下簡稱“庭味園”)餐館吃飯,他看到餐館大廳內標有“酒後代駕”的招牌後,便下車走進餐館詳細詢問“吃飯時,我要喝酒,需要你們餐館提供代駕?”馬先生在得到肯定的答覆後,決定就在這家餐館吃飯。

  馬先生説:“吃完後,支付了4000多元的餐費。餐館叫來一個姓李的小夥子幫我開車,我付了150元代駕費,由代駕人李先生開著我的寶馬車送我回家。在行駛至石虎關立交橋時,由於李先生操作失誤,我的寶馬車撞上了前面的兩輛轎車,造成3輛轎車受損。”

  經交警認定,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代駕者李先生負責。

  事故發生後,李先生支付了被撞兩輛車的維修費後,沒有支付寶馬車的維修費。當馬先生找到餐館後,餐館認為李先生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與餐館無關,拒絕賠償。無奈之下,馬先生把餐館和李先生一併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維修寶馬車的損失5.1萬元。

  庭審焦點

  代駕是否屬於職務行為

  昨日開庭審理時,馬先生的代理律師邱雲認為,寶馬車主馬先生開車到庭味園餐廳就餐前,諮詢了庭味園是否能提供“酒後代駕”,在得到肯定答案後,才決定在庭味園吃飯。馬先生吃完飯離開庭味園,因酒後不能開車,庭味園指派了員工李先生代駕,馬先生支付了150元代駕費,庭味園另外開了150元的餐飲發票給馬先生,這説明李先生代駕行為是庭味園指派的,屬於職務行為。

  庭味園的代理人答辯稱,李先生代駕行為屬於個人行為,與庭味園無關,所收的150元代駕費,被李先生裝進個人腰包,庭味園不應該承擔責任。150元餐飲發票是庭味園開具的,但餐飲發票上並沒有寫明是代駕費,這150元餐飲發票屬於馬先生用餐消費的發票。

  對此,邱雲説,庭味園把所有責任都推到李先生身上是非常不負責任的。李先生是餐館的員工,他的工作職責就是安排客人停車及代駕,庭味園每月給李先生的工資是1500多元。李先生代駕肇事後,在交警部門承認:“他是庭味園指派幫馬先生開車的,屬於職務行為。”

  一審判決

  庭味園賠償修車費

  法官審理認為,李先生給馬先生代駕時,庭味園為馬先生開出了餐飲發票,而李先生是庭味園的員工,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代駕合同,可以認定李先生是代表庭味園為馬先生提供代駕服務。因此,庭味園應當負全部責任。李先生代表庭味園提供服務,屬於職務行為,因此不需要負連帶責任。

  據此,西山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庭味園賠償馬先生5.1萬元修車費,李先生不承擔責任。

  (柏立誠 楊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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