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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做主丈夫賣了房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4日 0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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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申東 通訊員解傑 2009年2月初,張某未經妻子李某同意,與郇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他名下的房屋出售給了郇某。郇某隨後按約給付了購房款,張某將房産證交給郇某。郇某對涉案房屋裝修後入住。

  然而,郇某入住後不久,張某、李某以出售房屋時未經房屋共有人李某同意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張某與郇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郇某退還房屋。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夫妻倆的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首先保護善意第三人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郇某購買涉案房屋,其有理由相信張某出售房屋是張某、李某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郇某並無主觀過錯,並依協議約定支付了合理購房款,故應對善意第三人郇某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熱詞:

  • 張某
  • 李某
  • 共同共有
  • 丈夫
  • 房屋買賣合同
  • 善意第三人
  • 2009年
  • 共有人
  • 法官
  • 要求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