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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司法“流水線”應當儘快終止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3日 0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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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山東金鄉縣孫莊村退休老村支書孫超,在與政府負責人協商拆遷事宜時被捕。不久,當地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孫超上訴後中級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但孫超未被釋放。2011年12月,當地檢察院以同一事實再次起訴孫超。目前孫超仍被關押。(1月20日《中國青年報》)

  從報道情況看,檢察院起訴孫超佔用耕地的時間為1997年至2002年,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最長追訴時效為5年,金鄉縣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起訴孫超,已明顯超過追訴時效。對於“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的,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明確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就是這麼一起依法不應追究的案件,居然能在當地公、檢、法一路暢通,順利完成偵查、起訴、判決。這顯然不能用公安司法人員不懂相關法律規定來解釋,因為,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均屬淺顯的法律常識。另據報道,孫超是在作為“村民總代表”,與當地政府負責人協商徵地拆遷補償時被抓捕的。很明顯,孫超被違法追訴,是事出有因,不排除是因為徵地補償一事被當地某些部門惡意構陷。

  如此案件,在公安機關應當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在檢察機關應當不起訴,在法院應當宣告無罪。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此案偵、訴、審三大關口卻全面失守,直至二審法院才遏止了這一進程。根據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公檢法之間是分工負責、相關制約、相互配合的關係,其中“相互制約”是保證辦案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的關鍵所在,但在該案中,我們只看到了密切配合,沒有看到相互制約。“流水作業”的體制安排和司法痼疾,導致了本案一錯再錯,也是我國冤假錯案頻發的根源。

  在發回重審後,金鄉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按照法律規定,除非有“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原則上不得再重新起訴。然而,此案中,當地檢察院撤訴後,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了一天,就以同一事實和罪名重新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能夠認定的證據”,即必須是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性證據。如果隨便調取一份材料就算“新的證據”,則“撤訴後原則上不得起訴”的規定就會被完全架空,重復追訴、濫用訴權的問題就永遠無法解決!

  退一步講,即使有“新的證據”,此案仍屬“已過追訴期限”、不應再予追訴的案件,檢察院應當依法不起訴,再起訴已屬違法。對法院而言,如果重新起訴並無新的實質性證據,就應當不予受理。但時至今日,本案訴訟程序並無終止的跡象,當地的司法“流水線”仍在錯誤的軌道上運轉。我們不知道背後究竟有什麼力量在左右這起案件,但依法辦案、避免錯案應當是公安司法機關的底線。希望金鄉縣人民法院這次能夠秉公裁判,儘快終結這誤入歧途的司法“流水線”。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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