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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男子扶摔倒老人被判賠10萬案二審維持原判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2日 0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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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19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許雲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二審判決駁回許雲鶴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許雲鶴總計賠償王秀芝各項損失共計108606.34元。許雲鶴及其代理人和王秀芝的代理人到庭。

  證據鏈可認定撞傷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秀芝的腿傷是否為許雲鶴的駕車行為所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涉案交通事故沒有現場監控錄像或者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只能根據相關的證據予以認定。根據現場勘驗筆錄、事故現場圖及照片,事發時許雲鶴所駕車輛其位置符合該車在緊急情況下向左避讓並制動形成的狀態,可以排除該車平緩制動停車的可能性。根據對王秀芝傷情成因的鑒定結論,王秀芝右膝部的損傷特徵符合較大鈍性外力由外向內直接作用於右膝部的致傷特徵,且右下肢損傷高度與許雲鶴所駕車輛的前保險杠防撞條的高度在車輛制動狀態下相吻合,該損傷單純摔跌難以形成,遭受車輛撞擊可以形成。同時,在交管部門處理本案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及一、二審期間,許雲鶴一直主張看到王秀芝跨越護欄時摔倒受傷,從未辯稱事發當時還有任何第三方致傷的可能。同時,從王秀芝尚能從容跨越護欄的行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護欄前已被撞受傷的可能。因此,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與事故現場圖、照片、勘驗筆錄、當事人述稱等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王秀芝腿傷係許雲鶴駕車行為所導致,許雲鶴的駕車行為與王秀芝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許雲鶴主張王秀芝是自行摔傷,自己是停車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未買交強險應擔責

  關於過錯責任的確定問題,二審法院認為,王秀芝橫穿馬路,跨越中心隔離護欄,且不注意往來的車輛,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引發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許雲鶴駕車未能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迅速處理前方出現的緊急情況,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亦負有一定的責任。一審法院根據兩人的過錯確定許雲鶴與王秀芝責任比例為4:6並無不當。

  關於賠償責任的具體分配問題,二審法院認為,許雲鶴違法駕駛未及時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一審法院確定交強險限額內的責任即107117.16元應由許雲鶴承擔並無不當。其餘損失3722.96元,根據4:6的責任比例,許雲鶴應按40%的責任比例賠償王秀芝1489.18元。許雲鶴總計賠償王秀芝各項損失共計108606.34元。

  2011年8月16日,有網友爆料稱,天津車主許雲鶴因2009年10月21日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王老太,被紅橋區法院判賠10萬餘元,判決理由之一,是“車主許雲鶴發現王老太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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