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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許雲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二審判決駁回許雲鶴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上訴人許雲鶴及其代理人和被上訴人王秀芝的代理人到庭。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許雲鶴駕車行駛到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時,恰巧看見王老太(即王秀芝)跨越路中心的護欄,後王老太倒地受傷。王老太稱自己是被許雲鶴駕車撞到後,摔倒受傷的。而許雲鶴則稱,自己所駕汽車與王老太之間沒有發生碰觸。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許雲鶴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87454.8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秀芝的腿傷是否為許雲鶴駕車所致。由於沒有現場監控錄像和目擊證人,只能根據相關證據予以認定。根據傷情鑒定結論,王秀芝右膝部的損傷特徵符合較大鈍性外力由外向內直接作用於右膝部的致傷特徵,且右下肢損傷高度與許雲鶴所駕車輛的前保險杠防撞條的高度在車輛制動狀態下相吻合,該損傷單純摔跌難以形成,遭受車輛撞擊可以形成。因此,法院認定腿傷係許駕車行為導致。
關於過錯責任的確定問題,二審法院認為,王秀芝橫穿馬路跨越隔離護欄,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許雲鶴駕車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亦負有一定責任。一審法院確定許與王責任比例為4:6並無不當。
同時,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許雲鶴違法駕駛未及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