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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報:信息公開訴訟,政府尚需適應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1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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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國第一例環境信息公開公益訴訟案件,在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環境保護法庭依法審結。案件的起因是,去年10月,中華環保聯合會訴貴州好一多乳業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權。基於案件需要,中華環保聯合會向貴州省修文縣環保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好一多公司有關排污信息,修文縣環保局卻未予答覆,也未公開相關信息,因此被推上被告席。

  現在,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勝訴,根據法庭判決,修文縣環保局須對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並按原告要求公開相關信息。以司法審查推動政府信息公開,這一案件踏出了重要的一步。

  根據2008年開始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情況是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之一;同年起施行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也明確了環保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範圍,其中就包括中華環保聯合會請求公開的排污許可證、排污費等內容。然而,環保組織申請信息公開無果,向上級環保部門反映情況又得不到回應。行政渠道走不通,就走司法途徑,這完全是依法而為。司法部門的判決,依據的也是法律法規。而作為被告的環保部門,當初消極回避自己的法定義務,如今得到一個敗訴的結果,可以説是再正常不過。至於對不利於己的司法判決,環保部門是接受還是無視,還需拭目以待。

  這一案件,既具有作為“第一例環境信息公開公益訴訟”的重要意義,也可以説是一樁尊重法律、回歸常識的“普通”案例。政府的權力既然是人民賦予,人民就有權知曉政府如何行使權力。在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情況下,公眾有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要求政府公開信息;政府部門也有義務,積極主動地為公眾提供服務。上海兩會期間,人大代表熱議公共權力、公共資源、公共服務為何亟待公開透明,其實還是因為,行政權力需要在陽光下運行。

  然而,有些政府部門,或是難以捨棄舊思路,認為如何行使權力是政府的內部事務,公眾沒有必要知道;或是自身工作有失誤,甚至有“貓膩”,怕一旦公開,招來“麻煩”。例如在環保訴訟中,必然涉及一些企業信息,是政府掌握、且依據法律可以公開的,但環保部門可能出於地方利益考慮,逃避信息公開,給訴訟設置障礙。這時,就需要其他力量介入。司法對行政的監督作用,由此體現。

  政府信息公開,既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對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的考驗。“第一例環境信息公開公益訴訟”説明,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強烈,法律意識也並不淡薄。如果政府部門公開信息的腳步與公眾的期待有落差,難免要坐上“被告”的位置,由法律法規判斷孰是孰非。對於這樣的場景,政府部門也許要逐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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