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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戶居民家裏屋頂漏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0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寧波網-寧波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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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馮小平 通訊員黃宇)不久前,北侖法院開庭審理了一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狀告小區物業公司一案。“業主委員會應該協助物業公司工作,怎麼向我們提起訴訟了呢?”對自己被告上法庭這一事實,物業公司覺得很鬱悶。

  公共設施維修費成導火索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03年。當時,寧波福華房地産公司委託開發區聯合物業有限公司對北侖港城嘉苑小區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約定管理期限到該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時止。

  2007年底,物業公司書面通知房産公司,要求儘快支付2006年及2007年期間的相關管理費用,但是房産公司一直未予回應。不久,在社區居委會的干預下,新成立的業主委員會、物業和房産公司就拖欠的各項費用一事達成協定,房産公司同意儘快支付所拖欠的費用。2009年2月,由於房産公司依舊沒有支付費用,物業公司向房産公司提起訴訟,並在沒有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將房産公司拖欠的維修費一事一併予以起訴。

  直到前年,小區業主委員會才突然得知,物業公司擅自同意了房産公司的調解方案。根據該方案,房産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拖欠的費用共計38482元,其餘款項“蒸發”了,之前在居委會干預下達成的協議成了一紙空文。

  “我們事先一點也不知情,直到看到法院的判決書才知道。如今小區有十多戶居民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屋頂漏水的問題,但是現在我們連維修費也沒有。”為此,業主委員會決定提起訴訟,要求房産公司支付公共設施維修費,並將物業公司也告上法庭,認為物業公司應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業主委員會主體資格引起激烈辯論

  法院經過審理,最後判被告支付原告業主委員會公共設施日常維修費105971.41元,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於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問題在這次審理中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這對於解決現在越來越多的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糾紛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負責本案審理的謝敏法官告訴記者。

  被告認為,小區業主委員會9名委員中,有4名不是房産證上的戶主,只是和戶主同住的配偶等其他關係,其業主資格不合格。另外該業主委員會是否依法成立及此次訴訟活動是否經半數以上業主授權等也都存在疑問。

  為此,謝法官特別提醒廣大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需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並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認可。業主委員會依照《物業管理條例》採用集體討論形式或書面徵求意見形式時,務必註明所徵求意見的具體事項、意見人姓名、徵求時間等要素,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外,業主委員會往往由退休職工組成,熱心腸卻年紀偏大,若能事先諮詢相關法律程序,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走彎路。

熱詞:

  • 業主委員會
  • 房産公司
  • 物業公司
  • 漏水
  • 屋頂
  • 物業管理條例
  • 被告
  • 小區業主
  • 原告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