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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決策應多一些 “二次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1日 0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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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決策應多一些

  “二次徵求意見”

  晏揚(浙江 媒體人)

  去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對擱置近7年的汽車“三包”公開徵求社會意見,並於去年10月26日舉行立法聽證會。今年1月16日,質檢總局公佈《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徵求意見。(1月17日《新京報》)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對人們此前集中提出的意見一一作出積極回應,擴大和強化了消費者的權益,將汽車生産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提到更加顯著的位置。比如,第一次徵求意見稿將整車“三包”有效期規定為不低於2年或40000公里,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則將之延長到不低於2年或50000公里,並將其中的“包修期”延長至不低於3年或60000公里。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未必完美無缺,但它無疑表明,人們此前所提意見是管用的,意見沒有白提,而是有望轉化為公共決策的一部分。有關方面對民意的尊重和吸納,讓“徵求社會意見”實至名歸。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不但徵求社會意見已成公共決策必不可少的程序,而且二次徵求社會意見的現象逐漸增多。比如:2010年年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社會意見;2011年7月,《徵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發佈;2011年11月,環境保護部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第二次徵求社會意見,其中的最大調整是將PM2.5納入常規空氣質量評價……

  公共決策是一個複雜的利益協調、利弊權衡的過程,每個部門、行業、階層以及每個人都有著不同的訴求,其中充滿艱難而激烈的博弈。有關部門制定的第一次徵求意見稿不可能是完美的,難免不符合有些人的願望,所以需要根據社會意見加以修訂。但是,修訂之後的草案依然可能不完美,有必要再次將之公之於眾,二次徵求社會意見,以期進一步完善之,使其更加符合大多數人的願望。這就是二次徵求社會意見的價值所在,這樣做雖然抬高了公共決策的成本,但可以使公共決策更加深入人心,少留“後遺症”,有利於政策的執行和落實。

  更重要的是,“一次性”徵求社會意見會增加“走過場”的風險:人們對徵求意見稿意見多多,提出了很多意見和建議,但有些時候,這些意見和建議並沒有被採納,或者避重就輕象徵性採納,然後直接作出決策,所作決策仍然疑問重重,與民眾的意願大相徑庭。這樣,不僅公共決策在執行時會遭遇“腸梗阻”,而且損害了“徵求社會意見”的公信力,讓民眾覺得意見提了白提。

  為了避免徵求社會意見“走過場”,為了讓公共決策具有更多“民意含量”,希望二次徵求社會意見多一些,再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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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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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京報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