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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立法對政府行政決策進行有效規範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6日 1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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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記者 鄧新建

  “直接關係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上存在較大爭議的;不同群體之間存在明顯利益分歧的;涉及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人民群眾強烈要求聽證的。”明天就將結束徵求意見的《廣東省行政決策聽證規定(草案)》(下稱《草案》),以政府規章的形式明確行政決策時遇到上述5中情形必須進行聽證,如果該聽證的沒有舉行聽證,將被監察部門問責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由於我國目前尚無完善的聽證制度和法規,導致許多聽證活動流於形式,甚至有群眾指出“聽證會成了一些利益群體的走秀場”。特別是一些事關民生的大事,由於沒有廣泛聽取民眾意見便匆匆上馬,從而受到了群眾的非議。

  “政府在行政決策時非常重視決策程序的規範,但在具體操作中,還是存在許多問題。例如政府公示了規劃,但是沒有聽取利益相關人和周邊單位、群眾的意見。”廣東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就此指出,“在市民中鬧得沸沸颺颺的廣州市番禺垃圾處理廠建設問題就是一個典型事例,項目就要通過環評了,當地群眾還不知道要建垃圾焚燒廠,政府對重大信息沒有公開,沒有讓當地群眾參與討論,沒有聽取當地群眾的意見等等,存在著種種不規範的地方。”

  朱列玉指出,目前聽證制度的缺陷早已引發社會各方的批評。其中,適用範圍過窄、聽證主持人制度不合理、舉證責任不明確、對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護不足,對責任規定的缺失使得主持聽證的機構隨意“篡改”聽證內容等等,是最為公眾詬病的。為此,朱列玉曾向廣東省人大提交了《廣東省聽證條例(建議稿)》的議案,建議通過立法完善對公眾利益可能造成影響但必須建設項目決策程序。

  “凡是容易引起爭議的焦點、熱點問題,一些社會反響比較大的、牽涉面比較廣的事項,都應該在決策前進行聽證。”廣東省人大代表吳青建議,在聽證程序設計中應當加入回避制度,相關利益主體均應回避,而應獨立第三方或其他部門來組織聽證會。

  對此,《草案》規定:除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需要聽證的事項外,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策時,對五種情形“應當舉行聽證”:直接關係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上存在較大爭議的;不同群體之間存在明顯利益分歧的;涉及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人民群眾強烈要求聽證的。

  同時,針對一些政府行政決策時舉行的一些聽證會,參與的代表來自相關政府機關內部,讓群眾對聽證會代表的構成非議很多,有人甚至質疑聽證會的合法性等問題,《草案》明確提出:“聽證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産生: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到的利害關係人代表;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和技術部門的代表;法律工作者;聽證機關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的利害關係人代表、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聽證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超過預定聽證代表人數的,由申請人自行推薦産生或者聽證機關採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産生。

  聽證代表人數根據聽證事項確定,但不得少於15人,其中決策事項涉及的利害關係人、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不得少於聽證代表的三方之一。

  《草案》指出,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時間的15個工作日前,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聽證公告。在聽證會舉行的10個工作日前,確定聽證代表,並向社會公佈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及聽證代表名單。對聽證代表名單或者名單合法性持有異議的,可以于聽證會舉行的5個工作日前向聽證機關提出,聽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異議人。

  記者注意到,對於舉行聽證會的效率問題,《草案》提出:對聽證會反映的各種意見和建議,聽證機關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對合理可行的要予以採納並落實到行政決策過程中,同時將採納情況以及不予採納的理由書面反饋相關代表,應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為了增加聽證規定的強制性,《草案》中明確規定,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聽證機關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無正當理由不採納合理意見和建議的、未答覆聽證申請,造成不良影響的”;“聽證機關在公告聽證事項、遴選聽證代表、主持聽證會議、撰寫聽證報告和辦理聽證事務的過程中,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聽證報告嚴重失實的”;“決策機關或者決策發言人在聽證會上作不實陳述,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虛假、錯誤資料的”等情形,將由監察部門追究問責,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報廣州5月6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