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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入“職” 不如強化勞動保障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0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堂吉偉德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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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日益增多的“過勞死”現象,人大代表建議出臺“過勞死”的醫學和法律認定標準,通過立法進行預防,將勞動者的休息權提到更高的保護層面。省人大代表張志亞認為,廣東有責任率先立法將“過勞死”列為職業病,以保護勞動者生命權,為提高勞動者生活和生命質量提供法律保障。(1月17日《廣州日報》)

  從職業者的角度來講,職業病的範圍越多越好,因為這可以讓其權利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得到保障;但對於企業和國家來説,職業病過多並非好事,這有可能導致職業者成為“易碎品”。而過多的因素,恰恰增加了評定的不確定性,使職業成為一種高風險,對於職業者的權利未必是有效的保護。

  對此,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職業病”的風險,以及有效化解成本,會大量淘汰老員工,或者在用工之前,進行某種權利性的界定,或讓員工進行健康上的檢驗,或者私下達成某種約定。而對於“過勞死”的入“職”,則更會加劇這種現象。

  此外,“過勞死”該如何鑒定?導致其後果的原因很多,比如有職業本身的,也有個人生存壓力,甚至強烈的心理焦慮,都可能導致相同的結果,但其間的原因不同,則性質也就千差萬別;另一方面,如何體現公平。過度勞累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一個顯著特點,幾乎人人都或多或少面臨這樣的狀況,公家人有,自謀職業者同樣存在,同為職業人,如何來實現權利的托底,以及保障?

  增加職業病種不是萬能藥,將勞動權益保障統歸到這一條道上,其實是一種過度迷信。“過勞死”呈高發態勢,並一度成為社會問題,引起關注這無可厚非,但必須從導致問題的原因入手解決,方能對症下藥,更加有效。

  表面上,過勞死是因為工作時間過長、勞動強度過大等原因所致,實際上卻與用工環境不優,勞動權益沒有受到有效保護有很大關係。一方面,隨意加班和超負荷工作並不缺乏法律規定制約,恰恰在於執行得不到位;另一方面,重資輕勞的觀念如果不得到有效改善的話,即便過勞死在醫學和法律標準上取得了實質性進步,也未必能收到預期中的效果。

  從某種意義講,對於勞動權益保護,不在於“無法可依”,而在於“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上。在一個“欠薪現象”還比較嚴重的環境下,與其不斷出臺新的制度補丁,甚至過度理想化,不如面對現實情況,加大既有保障制度的執行力度,切實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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