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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過勞死”僱主有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1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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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志亞經過調查了解到,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應對“過勞死”主要有事前預防和事後管治兩種方法。

  歐美:重視事前預防和為員工減壓

  雇傭制度發達的美國及歐洲各國採用事前預防措施,美國企業為員工減壓制定彈性工作制度;歐盟各成員國制定了《健康與安全工作法》等法規,規定公司要向員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日本:“過勞死”調查追溯死前半年

  日本實行事後管治制度,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如果疲勞過度以及疲勞過度導致自殺被認定為勞動災害(簡稱“勞災”,相當於我國的工傷),可以提起勞災保險申請,從而能夠享受到療養補償、損害補償、遺屬補償等。日本新的“過勞死”認定標準,對死亡前的工作狀況的調查時間從一個星期調整為半年,以便掌握“疲勞積蓄度”, 新標準還規定了企業保障勞動者安全的義務。

  我國台灣地區:追究違規僱主刑責

  在我國台灣地區,則主張追究違規僱主的刑事責任,並且提高對於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

熱詞:

  • 過勞死
  • 健康與安全工作法
  • 保險申請
  • 心理支持
  • 工作狀況
  • 成員國
  • 彈性工作制度
  • 刑責
  • 疲勞過度
  • 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