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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洗浴滑倒摔傷 賠償責任酌定分擔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1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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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黃某只是和往常一樣去浴室洗浴,然而經過更衣室推門進入時,卻因地面濕劃摔倒致骨折。傷害事故發生了,責任該如何承擔?傷者黃某將該浴室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全部責任。寶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應對原告黃某的損害後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案件回放】

  黃某至被告周某經營的浴室洗浴,經過更衣室推門進入,由於地面濕滑,導致其摔倒,造成骨折傷害。為治療,黃某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3萬餘元。他認為該浴室地面沒有鋪設防滑設施,也沒有“小心地滑”的提示牌,因地面濕滑導致自己摔倒骨折。故起訴至寶山區法院要求該浴室賠償自己全部損失3萬餘元。而被告辯稱,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有過錯及地面濕滑,退一步説,即使有水,複合地板也是不滑的,故自己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且原告作為成年人,也應該對其行為承擔責任。

  【以案説法】

  寶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已難以還原事故當時的實際狀況,雙方當事人均提供了對各自有利的證據證明非因自己過錯所引起事故,故傷害事故責任可酌定分擔。一方面,被告周某作為浴室經營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在被告周某提交的更衣室門口照片中沒有發現“小心地滑”之類的警示標誌。作為浴室更衣室,是供顧客洗浴後更衣休息之用,難免存在顧客進出帶進水滴弄濕地板的情形,如不及時清理,會造成安全隱患。證人陳某稱看到更衣室門口有些水,地面濕滑,故可認定被告對浴室的管理存在疏忽。另一方面,對於原告黃先生而言,作為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特別是淩晨在浴室中步行更應多加注意,因此原告黃勇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綜合考慮原、被告過錯的大小,法院認為被告周某應對原告黃某的損害後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辭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熱詞:

  • 被告
  • 賠償責任
  • 原告
  • 更衣室
  • 山區法院
  • 浴室
  • 洗浴
  • 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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