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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法委書記:彭宇承認與老太相撞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0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快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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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讀“彭宇案”之事件解析

  據報道,針對輿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近日接受記者獨家專訪時指出,輿論和公眾認知的“彭宇案”,並非事實真相,並綜合當事人陳述和法庭調查,向記者介紹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實。

  事件回放

  彭宇撞倒老太代繳醫藥費

  2006年11月20日,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等車上車時,被正在下車的小夥子彭宇撞倒。彭宇隨即將她扶起,並與後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經診斷,徐壽蘭摔傷致左股骨頸骨折,需住院施行髖關節置換術,費用需數萬元。此時,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先後報警,但未能達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壽蘭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指認他將自己撞傷,並索賠包括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6萬元。

  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徐壽蘭4.5萬元。但最終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和解協議,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

  對於調解結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事後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

  事件解讀

  關鍵1

  彭宇為何否認撞倒老太?

  事發當日詢問筆錄丟失2007年6月13日第二次開庭進行法庭質證時,彭宇在答辯中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當被問及把原告扶起來出於什麼目的時,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

  在得知原告申請調取的事發當日城中派出所接處警的詢問筆錄已丟失時,他對由當時處置此事警官補做的筆錄提出異議,並表示要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這一情況。而在第一次庭審時,彭宇妻子在庭審時只是表示不應當負擔撞人責任,並未説“為了做點好事”。

  關鍵2

  為何媒體質疑庭審結果?

  主要證據由原告兒子提供2007年7月6日第三次開庭時,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相撞。由於事發當日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將對彭宇的詢問筆錄不慎丟失,在法庭上,該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壽蘭兒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詢問時,用手機自行拍攝的這份原始筆錄照片,以及據此謄寫的材料,其中主要內容是彭宇陳述2人相撞時的情況。雖然該照片顯示的內容已經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確認,但由於其來自原告的兒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聽庭審的媒體記者質疑。

  關鍵3

  法院如何認定彭宇撞人?

  三個理由支撐判決

  判決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證據(接警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警官證詞等),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鏈;二是由被告申請的證人,並沒有看到原告摔倒的過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詢問和第一次庭審時,並沒有表示自己是見義勇為,也沒有否認相撞的事實,只不過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採信。

  (實習編輯: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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