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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叫停快返還壽險新品 強化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功能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1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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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報訊(記者 崔啟斌)主打快返還的壽險産品有望逐漸淡出市場。保監會昨日發文明確叫停快返還壽險新品開發,表示首次給付生存保險金應當在保單生效滿3年之後。

  保監會昨日發佈並實施《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配發相關《通知》。《辦法》明確了人身險險種定名、設計與分類,並對審批備案、相關人員責任等各方面做出相應規定。具體而言,《辦法》強化壽險的風險保障功能,相配套的《通知》除了對兩全壽險的生存保險金給付時間設限外,還要求保險有效期不得少於5年。

  據了解,兩全壽險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又包含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為了吸引消費者投保,保險公司銷售兩全壽險時曾打快速返還牌,有的甚至在投保後的生日當天就返還生存金。這樣的銷售策略很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壽險的誤解,過度關注生存保險金,而忽略了其他風險保障。

  保監會相關人士就解釋,《辦法》將引導全行業進一步發揮人身保險的長期儲蓄和風險保障競爭優勢。

  該《辦法》並未施行“一刀切”,保監會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可以繼續使用,這意味著目前正在銷售的快返還型兩全壽險仍可銷售。不過,上述《通知》表示,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正在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定期跟蹤和分析經營情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出現重大問題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辦法》的另一個明顯變化是,以往市場上的年金保險從壽險中獨立出來,並指出以養老為目的的年金保險的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相臨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與此前的相關規定相比,《辦法》簡化了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報備要求,以提高監管效率,方便保險公司靈活應對市場變化,如將備案時限由原來的“不遲于銷售後7日”放寬到“不遲于使用後10日”。如果保險公司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在停止使用後10日內向保監會提交報告,説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後續服務的相關措施等情況,省級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得決定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此外,《辦法》對藉口産品停售來搞促銷的行為明確表態,保險公司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和銷售誤導。

  去年5月,保監會曾發佈相關的徵求意見稿。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對保險公司借停售而誤導促銷的處罰相對減輕,由最高罰款50萬元降至30萬元。(崔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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