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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啤酒過期55天仍上架 顧客提酒桶上庭索賠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6日 0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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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波 圖

  (上海)市民楊先生在某超市買了兩桶進口啤酒,因發現超過保質期55天而沒有食用,之後向法院起訴,要求超市“退一賠十”。近日,長寧區法院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超市應向楊先生退還貨款396元,賠償3960元。至上訴期滿被告沒有提起上訴,此判決已經生效。

  去年8月9日,楊先生在長寧區紅寶石路一家地下超市買了兩桶5升裝的“斯特爾比爾森黑啤酒”,每桶198元。商品外包裝上的中文標簽註明:“原産國:德國,生産日期:2010.06.15,保質期:2011.6.15。”超市向楊先生出具收銀條,載明超市地址、商品名稱、數量、價格、購買日期等,另開具品名規格為食品的發票1張,發票金額與收銀條金額一致。

  楊先生發現啤酒已過保質期,便沒有食用。去年9月27日,他向長寧區法院起訴。開庭當天,楊先生將兩桶啤酒當庭提交給法庭。超市方則辯稱,自己對銷售的商品均按保質期限嚴格管理,沒有故意銷售過期商品的動機,而且原告之前在法院有多起針對被告的相關訴訟,是職業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費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近日,法院作出宣判。主審法官顧穎在闡述判決理由時指出,我國合同法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告銷售過期食品屬於違約行為,原告購買後無法食用即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要求退還貨款亦即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法庭予以支持。由於過期食品已經喪失食用價值,應予銷毀,因此原告無須再向被告返還原物。

  關於十倍價款的賠償金,法官表示,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基本出發點在於制約生産者、經營者侵犯消費者身體健康和人生安全的非法行為,而不是限制職業打假。被告作為專業經營超市的企業法人,應當明知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並且有義務避免過期食品上架。本案中,即使原告存在職業打假的動機和行為,只要他沒有將所購商品再次轉讓和出售,就應當歸於消費者的範疇,獲得相關法律的保護。

  宣判結束後,在原、被告雙方同時在場的情況下,法庭將兩桶啤酒當場銷毀。(通訊員 章偉聰 記者 袁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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