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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過期近兩個月 超市被判“退一賠十”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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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楊先生購買了兩桶德國進口黑啤後發現,這些酒已過期了近2個月。他向法院起訴,要求超市“退一賠十”。

  今年8月9日,楊先生在長寧區紅寶石路一家超市買了兩桶5升裝的斯特爾比爾森黑啤酒,每桶198元,共計396元。該商品外包裝上的中文標簽註明:“原産國:德國,生産日期:2010.06.15,保質期:2011.6.15”。超市出具的收銀條載明超市地址、商品名稱、數量、價格、購買日期等,另開具品名規格為食品的發票一張,發票金額與收銀條金額一致。今年9月27日,楊先生向長寧區法院起訴,要求超市退還貨款396元,並支付十倍貨款的賠償金3960元。

  超市向法庭辯稱,對銷售的商品均按保質期限嚴格進行管理,沒有故意銷售過期商品的動機,而且原告此前在法院有多起針對被告的相關訴訟,是“職業的打假人”,並非普通消費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近日,長寧法院對本案作出宣判,本案被告銷售過期食品屬於違約行為,原告購買後無法食用即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要求退還貨款亦即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法庭予以支持。超市應向楊先生退還貨款396元,賠償3960元。宣判結束後,在原、被告雙方同時在場的情況下,法庭將兩桶過期啤酒當場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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