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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校車安全服務上升為公共服務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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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鄧新建 通訊員丘源源 林泳雨 經過多方徵集意見,廣東省中山市律師協會近日提出關於《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立法修改建議,圍繞校車安全責任主體、校車的使用年限和里程、違法處罰對象等問題提出了修改意見。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中山市律協在組織全市律師對草案提出18條修改意見的基礎上,為了多方傾聽意見和建議,還邀請教育、交警、交通、學校等部門(行業)代表,針對草案具體內容開展討論,並將意見集中整理。

  “如何確保校車安全?應使用什麼樣的車、什麼樣的司機?草案還面臨設立技術標準的問題。”中山市律協提出,學校是一個教育機構,草案將很多安全責任交給缺乏交通安全監管職能甚至沒有執法權的學校,是一個值得考量的問題,否則在實施過程中容易出現偏差。

  針對目前各校購買校車用於自身學校接送學生,每天早晚接送完後則放在學校不再使用的現象,中山市律協建議設立專門的校車服務機構,將校車服務上升為公共服務,資源優化,平等地為公辦和民辦學校學生提供服務。如果政府統籌,成立校車專門運營機構,靠財政補貼運營,服務所有公辦和民辦學校的學生,可避免各個學校都運營校車,避免校車浪費現象,實現校車運營效益的最大化。

  中山市律協認為,草案中校車使用年限的規定過於嚴格,建議校車經有關部門嚴格檢驗,合格的可延長使用;或政府部門對報廢的校車按比例補貼。另外,中山市律協還就如何完善校車事故保險賠償額度和處罰措施等提出了建議。

  中山市律協有關負責人表示,律師主動為國家立法建言獻策是律師履行社會公共責任、實現社會價值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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