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小作坊和攤販經營擬設立登記和許可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春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本報記者 李秀薇

  12日,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藍軍受省政府委託,就提請審議《吉林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攤販管理條例(草案)》進行説明;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委員吳佩軍作了相關審議意見的報告。據介紹,《吉林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對“小作坊”明確定義

  《條例》草案對小作坊和攤販進行了定義。據藍軍介紹,本條例在起草過程中,根據我省實際,借鑒外省相關資料,經過較長時間多部門反復論證和修改後,將“小作坊”綜合確定為:“有固定生産加工場所,生産條件、設備工藝簡單,生産加工無預包裝或者有簡易包裝食品的食品生産加工者。”

  攤販包括食品攤販和餐飲攤販。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內或者定點定時設攤銷售食品、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餐飲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內或者定點定時擺設桌椅提供餐飲服務的小型餐飲經營者。同時,根據省農委《關於對農民自産食用農産品概念範疇的解釋》,“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産的食用農産品”是指農民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農業初級産品。《條例》草案中規定,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産的食用農産品,不需辦理食品攤販登記證。

  明確小作坊監管職責和分工

  按照《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原則,小作坊屬質監部門監管範圍,但考慮質監部門監管隊伍人員數量較少,而工商部門具有一定規模的監管隊伍和監管力量的實際情況,同時參照分塊監管方式,對各監管部門監管職責進行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形市場內小作坊、有形市場外以現場制售為主要經營形式的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有形市場外不以現場制售為主要經營形式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此外,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小作坊和攤販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小作坊經營擬設立登記和許可

  《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從事小作坊和攤販經營活動,必須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手續:在有形市場內開辦小作坊,在有形市場外開辦以現場制售為主要經營形式的小作坊,應當向當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和營業執照;從事食品攤販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當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食品攤販登記證;在有形市場外開辦不以現場制售為主要經營形式的小作坊,應當在當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名稱,向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領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准予登記通知書,再憑通知書到當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從事餐飲攤販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當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領餐飲服務許可證。

熱詞:

  • 小作坊
  • 攤販
  • 設立登記
  • 條例
  • 經營形式
  • 有形市場
  • 許可制度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生産加工
  • 農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