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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被驅逐 讓法治去流浪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0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原網-鄭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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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0日,貴州原省政協委員黎慶洪涉黑案庭審進入第二天。律師質疑法院多項程序違規,要求法院解釋被拒。法庭對律師提出口頭警告、訓誡達十余人次,並將3名辯護律師逐出法庭。據悉,法院曾約談律師,要求他們配合法院,不要為難審判長,幫助審判長將案件順利審理完。(1月11日東北網)

  我國法律賦予了主審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對於違反法庭秩序的訴訟參與人的“驅逐權”,但其在行使時也要依法而為,不能肆意濫用。具體到這起案件的庭審過程,律師認為當事人申請回避沒有得到回復而對法院繼續開庭審理進行合法性質疑,以及對法庭對沒有按照規定時間開庭、公訴人在遲延開庭期間頻繁與合議庭成員溝通等行為提出質疑,都是正常履行辯護權的行為,不僅不應該受到被“驅逐”的待遇,反倒應當得到法庭給出的合理性解釋。

  顯然,問題的癥結就在於,對於律師提出的合法性質疑,法庭無法給出合理性解釋,在無助的情況下只能抓住“驅逐權”這根救命稻草,借助司法的強制力對當事人的質疑進行“打壓”。這與其説是法院在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不如説法院早已“未審先定”,只希望辯護律師配合公訴人和主審法官一起“走走過場”,否則我們就很難解釋,為什麼對於法律規定的程序,法庭一直都覺得進展緩慢,甚至不惜違規“驅逐”辯護律師來加快庭審進程。

  從這個意義上講,被驅逐的不是律師而是法治。因為律師的存在,是為了對權力的恣意妄為形成有效的約束。法治所確立的“無罪推定”、“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等原則,都是為了保障每一個人不能輕易被認定為有罪,而需要通過嚴密的程序進行“認證”。可以説,在刑事辯護領域,如果律師的辯護權得不到保障,不要説法治原則得不到落實,甚至法治原則早就被架空。看看近年來一些影響頗大的“冤案”、“錯案”,哪一起事後反思的時候,沒有律師辯護權缺席這一“決定性因素”?

  律師被驅逐,更説明法治在流浪。司法如果要配得上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美譽,必須在制度層面對律師的辯護權給予充分的保障。正如法學家馮象所言,“律師為壞人效勞,實際是履行他的體制角色。他辯護越是成功,那體制就越發健全,越讓人放心。”可是,當下對於不少刑事辯護律師來説,不要説體面地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甚至自身安危都是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以至於很多人為了自保都已放棄刑事辯護。從這個意義上講,當下律師生存境遇的尷尬,折射的是法治建設任重道遠的艱難。 心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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