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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晨雨:強化律師辯護權注入更多人權精神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6日 13: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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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規定律師會見權時,明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享有不受監聽的權利,否則有權進行控告和申訴,從而折射出立法者對律師辯護權保護的精細。

    為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相關權利,正在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並且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等。

    構建現代律師辯護制度的核心,就是保護被追訴人的人權。從1996年刑訴法首次大修,到2007年新律師法問世,再到目前刑訴法有關條文的最新修改,保護律師辯護權乃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漸成國人共識,並外化為擁有國家強制力保護的法律條文。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立法的匆匆腳步仍然趕不上現實的迷茫背影。即便是出臺不久的律師法,亦未明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和身份,形成了一條備受質疑的當事人保護真空地帶;“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至今仍是影響律師執業的“三難”障礙;刑訴法第38條指向的“偽證罪”,更是一柄懸挂在刑辯律師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致使刑事辯護率持續走低。

    值得肯定的是,正在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律師辯護權進行了再強化,從而彰顯出更耀眼的人權光芒。比如,規定當事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將律師提供有效辯護的範圍,覆蓋到了全部訴訟環節,有利於消除長期杜而不絕的刑訊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權的積弊。這條草案如得到通過,意味著類似國外大片“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的一幕,距離現實將不再遙遠。

    草案中對律師會見權以及調閱權的保護,力度也是從來未有。特別是草案在規定律師會見權時,明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享有不受監聽的權利,否則有權進行控告和申訴,從而折射出立法者對律師辯護權保護的精細,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不啻為一種實質性的訴訟福祉。

    當然,在這部草案中,對於律師辯護權的保護和強化,仍有諸多需要完善之處。倘若在調研審議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律師調查取證權,確立律師在場權、當事人沉默權等,這部萬眾矚目的基本法律將呈現出更豐富的人本色彩。(歐陽晨雨)